針對「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商品,於台灣僅對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基金管理公司及政府投資機構等及其他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之專業投資機構及高資產客戶(以下統稱”專業投資人”)進行銷售與諮詢。除前述專業投資人外,不得向其他對象進行「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商品之銷售與諮詢。台灣專業投資人申購此「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商品,除贖回、轉讓予其他專業投資人、依法或依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方式移轉外,不得拋棄或轉讓其持有股份於他人。本文件與股份相關之資訊僅提供台灣專業投資人參考,並不構成招攬、建議或要約。